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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0-11-0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黄某于2002年购买价值16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其中5万元是贷款,其余系黄某多年的积蓄,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其时黄某与女友仇小姐正处热恋之中。2003年春,两人领取结婚证,双方对上述房屋产权没有任何约定。婚后,小两口陆续还贷,至今已经偿还了大部分贷款。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感情出现裂痕,现在面临着离婚。仇小姐认为房屋贷款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某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当属于自己个人所有。黄某当初购买的价值16万元的房屋现在已涨至30万元左右。请问房屋到底应归谁所有?房屋升值的部分仇小姐是否有份?
    分析:这套房屋应属黄某所有,仇小姐可要求返还自己清偿贷款的部分。黄某在与仇小姐结婚之前就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缴纳了大部分购房款,余款以贷款的形式支付,房屋所有权亦登记在黄某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屋应该是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既然该房屋是黄某个人财产,同样贷款也应属于他的个人债务。
    至于婚后偿还贷款,不论是黄某用个人收入还贷,还是用双方的收入还贷,用于还贷的款项性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若黄某能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还贷的款项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基于仇小姐与黄某的共同还贷行为就改变了该房屋为黄某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考虑到仇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由于该房屋为黄某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贷款,为黄某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仇小姐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由黄某予以返还。
    至于房屋由原来16万元升值为现在的30万元左右,这升值部分不是黄某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仇小姐无权要求分割。(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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