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离婚过错赔偿制如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0-11-0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我1998年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儿子已经5岁,婚后不久我患上了脑积水病,王某在我生病以后不照顾我治疗,甚至从家里搬出去住。幸亏在娘家人的照料下,我的病情才有了好转。王某向法院提出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可我心有不甘,想我六七年忙里忙外把持这个家不容易,在我躺在病床上特别需要丈夫的体贴、关心的时刻,他拂袖而去,使我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甚至都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请问,在这场无奈的离婚中,我能否向这个负心人提出精神赔偿?
分析:
  您有权要求王某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制是新修改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保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新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规定的过错赔偿包括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自从你生病以后,王某对生病的你不予照顾,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违背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从道德角度看,王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从法律上看该行为已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损失费。

                                                         (金坛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