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和前夫6年前离婚,儿子由前夫抚养,我每月负担200元抚养费,现儿子18岁高中毕业考取了大学,需要交付学费等有关费用6000元,前夫提出这些费用我应当负担一半,我觉得自己经济状况不好,只同意承担1000元。于是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我可以不付那么多吗? 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免除,但父母的这项义务针对的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院依法不应支持您儿子的诉讼请求,您没有义务承担这笔费用。您的儿子已高中毕业,已经成年,您不再对他有抚养义务,您自愿承担1000元,是基于母子之情,并不是法定的义务。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