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先生与王小姐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来,由于感情不和,张先生提出离婚,王小姐不同意。张先生于2001年离开家独自生活,并声称只要分居二年,不必办理任何手续,两人就自动离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一个法律依据,但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未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婚姻关系不产生变更的法律效果。(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