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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经常殴打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童某原是东北某企业的一名职工,由于企业不景气下岗来到金坛,经营了一家杂货铺。认识了住在杂货铺旁边的金坛女青年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并在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儿子。童某有喝酒的嗜好,经常喝的酩酊大醉。李某就忍不住要唠叨,为此,童某就经常动手打李某,把李某打得鼻青脸肿。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李某该如何保护自己?
       
点评:本案中童某的行为尚不能构成犯罪。童某虽然常把李某打得鼻青脸肿,但其伤害尚未达到轻伤程度。因而不能构成刑法上的伤害罪。但是本案中的童某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李某可以向司法所、基层妇联提出请求帮助。这些组织和机关会对童某进行批评和教育。如果童某不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李某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童某进行拘留等处罚。

                                                       (金坛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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