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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私房钱得“充公”
发布日期:2010-10-2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刘女士与李某于1998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对住房、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前不久,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刘女士得知,1997年11月至1998年1月间,李某曾分三次在中国银行存入了共计2700美元。刘女士觉得当初李某的行为是故意隐瞒双方的共同财产,于是,她找到李某要求分割这笔美元的一半。
  对此李某认为,离婚调解书中已注明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各自对共同财产并无异议。再说,当初刘女士与自己在离婚前已分居多年,双方在经济上是独立的,因此,不能说自己是在故意隐瞒。所以,他不同意将这笔美元的一半“归还”。
■清官断案
  银行的记录显示,这2700美元存款系李某在其与刘女士离婚前存入的,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时并未提供该笔存款的信息,应视为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若李某现不同意将该笔美元的一半“归还”,刘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坛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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