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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名下房产父母证据确凿可起诉确权
发布日期:2010-10-2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刘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2002年老两口购买一处房产。但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于是便以女儿莉莉(化名)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莉莉的名字。后莉莉与丈夫欲离婚。刘女士夫妇怕该房产被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便将莉莉和丈夫小张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房屋所有权权属纠纷,应着重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本案中,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小张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莉莉的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刘女士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刘女士夫妇。刘女士夫妇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刘女士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莉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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