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共生育有二子二女,李某随大儿子共同生活过程中,曾因生活琐事与大儿子多次产生矛盾;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二个女儿将李某接到各自家中进行赡养。之后,李某被送回大儿子家中,生活仍无法得到保障;后李某入住街道社会福利中心居住生活,并交纳了相关费用1010元,李某现每月收入为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200元;大儿子患鼻咽癌长达20余年,曾数次住院治疗,现口齿不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余三个被告为退休人员,有退休金。 【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年纪较高,收入来源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且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子女有义务负担其养老费用。李某要求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大儿子身患癌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病情相对较严重,其余三人有退休金作为生活保障,故本院对大儿子予以照顾,适当减少其负担的赡养费数额。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继续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凭票据由大儿子负担七分之一,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二;原告医疗费凭票据由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