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把共有股权转让给了公公,妻子把丈夫和公公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妻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判决撤销一审裁决,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 原告孙某是葛某的妻子,2008年,葛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25万元与顾某设立了公司,葛某持有公司50%股权。去年6月,葛某将股权以25万元转让给了葛父。孙某得知后,认为葛某未经她同意就私自将共有股权转让给葛父,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丈夫和公公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葛某与葛父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将股权恢复为葛某所有。但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未能证明葛父在收购股权过程中存在恶意,且在客观上有正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并不需要夫妻双方均签字认可,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根据二审调查,公司净资产折合50%有44万余元,孙某认为葛某和葛父低价转让股权存在恶意串通。葛父称公司成立后,葛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没有好好做事,个人还欠了不少外债,而且葛某跟孙某夫妻关系也不好,后来有人想要葛某用股权抵债,葛某就将股权转让给了他。签订转让协议后,他已替葛某清偿个人债务超过25万元,但没能提供相应证据,在孙某提起诉讼后,他又通过转账支付给葛某25万元。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孙某应当知晓并认可股权转让事宜属不当。虽然葛某、顾某均说陈某知晓并同意股权转让事宜,但葛某是案件当事人,顾某、葛某、葛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孙某对葛某、顾某的陈述也不认可,而且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5万元发生在诉讼后。中院认为葛父取得股权不构成善意取得,孙某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以保护她作为妻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法院应予支持。(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