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件 1990年3月,原告高某(男)与被告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3月15日,高某与周某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8月,周某与高某发生诉讼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4月16日再次起诉,经法院调解:高某与周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高某所有;周某一次性给付高某困难帮助费2万元。周某与高某在2001年8月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于同年12月与王某(男)非法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高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判 决
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非法同居,并且生育一子,周某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倡导性规定。周某有过错,其过错行为给高某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周某应向无过错方的高某赔偿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