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2025年常州市“三新”领域妇女儿童和家庭公益社工服务项目征集通知 (2025-02-15)  ·关于全国三八红旗手(社会化)候选人的公示 (2025-01-26)  ·关于2024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红旗手(集体)候选人(集体)、巾帼文明岗候选 岗组的公示 (2024-12-30)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丈夫无故失踪妻子无奈离婚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一男子离开家乡去外镇办厂,但一年之后突然瞒着妻子变卖了厂里的设备与产品玩起了人间蒸发。在失踪19个月之后,伤心妻子无奈之下只得与他离婚。

    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于1988年结婚,一年后生下了一个儿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小家庭的生活过得和和美美。1998年姚某停薪留职后离开家乡来到一家公司工作,2001年5月,姚某又从该公司辞职,自己开办了一家加工厂。但是2002年6月6日,姚某突然关闭手机中断与家里的联系。朱某等了几天一直等不到丈夫的消息很是着急,于是赶到姚某开办的厂里,但是却被告知厂里的一切已经换了主人,而姚某的人却怎么也找不到了。姚某自此如黄鹤一去不复返,与家中失去联系已长达十九个月。原告朱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母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了母子俩的正常生活。且被告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突然变卖了该厂的机器设备,并离开了户口所在地。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在投资受挫后,缺乏家庭的责任感。被告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不与家中联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据此提出离婚,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止,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

                                                               (武进区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