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且都有稳定收入,双方都坚持要五岁儿子的抚养权,本人因妇科病,丧失了再生育的能力,因此,我很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我的希望大吗?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据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看,你各方面条件能达到,可优先考虑抚养权。(溧阳市妇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