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周玉萍已经27岁了,却依旧形单影只。看着身边的同龄人早已结婚生子,周玉萍心里有些羡慕,她的父母更是着急。年纪还小的时候,周玉萍对婚姻有着很高的期待,在挑挑选选中错过了最佳的年龄。如今越来越大,选择的机会也逐渐变少了。她不得不听从父母的安排,乖乖去相亲。 周玉萍和江志强就是在相亲中认识的,当时江志强也老大不小了。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周玉萍早就厌倦了父母的催促,所以看着顺眼、谈得来,各方面条件都合适,也就没什么可挑的了。2004年1月,周玉萍嫁给了交往不到半年的江志强。 不过,也许是江志强之前表面功夫做得太好,又或者是交往时了解不够深入,反正结婚前周玉萍并没有发现江志强脾气暴躁。可一旦朝夕相处、共同生活,江志强性格上的问题就暴露无遗了。 江志强很易怒,周玉萍一句话说得不顺他的心,就会惹他发一通脾气,骂人、摔东西是常有的事。起初周玉萍觉得夫妻之间吵架拌嘴在所难免,彼此磨合适应一段时间就好了。谁知她低估了江志强的脾气,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愈演愈烈。渐渐地,动嘴演变成了动手,摔东西也变成了打人。 江志强动辄就对周玉萍施以拳脚,周玉萍身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只要一想到自己挑来选去,最后却嫁了这样一个男人,周玉萍就觉得很没面子。所以每次挨打,她都忍气吞声、不敢声张,甚至连父母也不告诉。尤其是女儿出生以后,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和名誉,周玉萍更是逆来顺受。 可江志强并不领会周玉萍的良苦用心,反倒是认为她软弱可欺,进而变本加厉。2009年11月的一个晚上,江志强跟朋友在外面喝多了酒,回家后借着酒劲找茬跟周玉萍吵架。多年来的经验告诉周玉萍,这种时候不能惹怒江志强,否则会吃大亏,所以她不理会江志强的挑衅。但这却也成了江志强大发雷霆的理由,他随手拿起一根铁条,不知轻重地对周玉萍一阵猛打。 当天晚上,身受重伤的周玉萍被闻讯赶来的家人送进了医院。她全身有多处严重外伤,双脚骨折,住院治疗了60多天,花去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后来还被诊断为七级伤残。因为实施家庭暴力致人重伤,江志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了公诉。
学会勇敢,换来了婚内赔偿 就在江志强接受法律审判的同时,周玉萍也终于明白了自己不能一直这样软弱,要让江志强对自己的受伤负责。所以她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江志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江志强认为他跟周玉萍是夫妻,他的财产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一家人拿自己家的财产赔来赔去没有任何意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志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周玉萍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是在2010年3月做出了判决。江志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周玉萍各项经济损失 13万余元。 也许有人像江志强一样,认为周玉萍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的。就算江志强要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周玉萍等于拿自己的钱赔自己,又何必多此一举? 不过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是夫妻间有债务,出现丈夫欠妻子钱这样的情况,即便告到法院,一般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债权和债务已经混同在共同财产中了。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一样。 这不是一般的欠债,而是一个人因为犯罪给别人造成了物质损失,需要对受害的那个人做出经济赔偿。只要是遭受了这种损失的人,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论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配偶、父母、子女也好,兄弟姐妹、好友、同事也罢,都不能例外。 可是,就算周玉萍可以起诉,又怎么赔偿呢?如果真的只是拿自己家的钱赔偿自己,岂不是没有丝毫用处? 法律当然不会做这种没有意义的事。虽然江志强和周玉萍是夫妻,周玉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时两人也没有离婚,但仍然有赔偿的方法。因为江志强还是有属于他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江志强结婚前的财产当然是他个人的,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有属于他的部分。这些都可以用来赔偿周玉萍。而江志强无论是用他的婚前财产赔偿,还是动用他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这13万多元都会变成周玉萍的个人财产,与江志强再无瓜葛。如果今后两人离婚,周玉萍也可以直接拿走这部分财产,自由支配。而且,一旦在财产上占了优势,相信周玉萍不管离不离婚,日子都会过得更安心一些。(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