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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相约保证金  不当得利被判退还
发布日期:2010-10-0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2007年1月,原告周舟与被告夏菊在工作时相识,不久两人产生了婚外情。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双方约定先各自离婚,但被告夏菊担心原告不遵守诺言,便提出由原告周舟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原告周舟依约于2007年12月6日和2008年2月17日两次共计给付被告300000元,加上此前借给被告的10000元,共计310000元。后原告周舟见被告夏菊迟迟未离婚,便要求被告夏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在原告的催讨下,于2008年3月18日归还了180000元,尚欠13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周舟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菊归还余款1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为了达到结合的目的,约定双方各自离婚,并由原告给付被告离婚保证金300000元,原、被告此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取得的130000元财产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收归国家所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舟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被告夏菊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予以追缴,收归国家所有。

                                                            (武进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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