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钟某系夫妻,原系同一企业职工。2009年6月,他们所在的企业被宣布破产,夫妻二人共领取破产安置费7万余元并存入银行。2009年12月以来,钟某先后从银行取出了夫妻共同存款5万余元。2010年3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钟某在明知丈夫病情的情况下却将家中的存款独自掌握,不拿钱给丈夫治病,任由黄某病情恶化。在多次请求无果后,黄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尽扶助义务。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黄某身患重病,急需大量的治疗费用,钟某作为黄某的妻子,有责任和义务对黄某从精神上、物质上进行扶助,且钟某先后从银行取出夫妻共同存款5万余元,未能说明该款的合理用途,可见钟某是有扶养能力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尽扶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钟某一次性给付丈夫扶养费人民币25000元。(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