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7岁女子因未到法定婚龄,便冒用其姐的名字登记结婚,而婚后又与丈夫感情不合分居,并将不愿抚养两个子女的丈夫告上法庭。日前,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 1991年,云南省女青年杨瑞彩经人介绍,与四川宜宾县普安乡冠英村村民官泽超恋爱。当年下半年,为与官泽超结婚,当时只有17岁的杨瑞彩冒用其姐姐杨瑞容的名字,与官泽超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杨瑞彩生育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杨瑞彩、官泽超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1997年起双方开始分居,儿子随官泽超之母生活,女儿随杨瑞彩生活,杨瑞彩支付两个子女的教育费。 法院审理认为,杨瑞彩未到法定婚龄与官泽超同居生活,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义务。 (武进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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