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丈夫下落不明妻如何讨债
发布日期:2010-09-29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2005年4月,孙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带着一个前婚所生的孩子,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所以二人商定婚前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后采取“经济共同体”方式,独立为主,合作为辅。2006年5月,邓某向孙某借婚前存款5万元现金做卷烟生意,当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借款利率和为期一年的借款期限。之后邓某即离家前往云南进货,不料竟一去不返,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的下落。如今已近两年,还款期限早过了。现在孙某遭遇下岗生活困难,孩子上学也急等用钱。他们现在住的两室一厅单元房是邓某的婚前财产,孙某能不能把房卖掉顶孙某的债?如果这么做行不通的话,孙某该如何讨回自己的5万元钱?
    孙某与丈夫签订的财产协议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新规定,因而是合法的,有效的,在此“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今还款期限已过而债务人下落不明,孙某作为其妻子的债权人,可以有两种办法进行追讨:
    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仍未应诉时,法院就会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再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就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资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孙某丈夫再无其他不动产可资抵债的话,那他婚前所有的房屋大概就要成为拍卖对象了。
    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一旦受理,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重新出现,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规定,“失踪人所欠税金、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于是孙某就可以将代管的财产折抵债款了。

                                                       (金坛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