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明明是个刚满十四周岁的孩子,现为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家住某市小区。学校在五一节期间放七天长假,一天中午明明因与同住一小区的小刚争占小区内的乒乓球场地发生口角争执,争执中明明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朝小刚头上打去,小刚倒地后,明明又抄起一根木棍朝小刚身上乱打,直到周围的群众赶来。明明才罢手。小刚被120急救车拉到医院进行了紧急救治,后经法医鉴定小刚的伤情为轻伤,公安机关以明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明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调查清楚明明的实际年龄,遂作出不予追究明明刑事责任的决定。小刚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小刚的家人找到明明的父母,要求他们进行民事赔偿,明明的父母以司法机关没有追究明明的刑事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刚的家人很生气,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该怎么办?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以及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就构成了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十六周岁,但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几种恶性犯罪之一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起点为十四周岁。由于明明将小刚打伤时未满十六周岁,而且经法医鉴定小刚的伤情为轻伤,并不是重伤,因此明明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年龄的问题,明明还不能受到刑事处罚。至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明明既是未成年人,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对小刚家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否应当由他承担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明明的监护人是其父母,而且事件发生在学校以外,因此在此案中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小刚家人的物质损失应当由明明父母进行承担。若明明的父母拒绝赔偿,则小刚父母有权以小刚名义将明明父母直接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