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2025年常州市“三新”领域妇女儿童和家庭公益社工服务项目征集通知 (2025-02-15)  ·关于全国三八红旗手(社会化)候选人的公示 (2025-01-26)  ·关于2024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红旗手(集体)候选人(集体)、巾帼文明岗候选 岗组的公示 (2024-12-30)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男子为复婚赠房前妻 再分手人财两空
发布日期:2010-09-2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2000年6月,周先生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因未能解决分居住房问题,两人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内。2001年,两人感情出现转机。为挽回婚姻,周先生将房屋产权变更到王某名下,以此作为“白头偕老”的保证。此变更经房地产相关部门核准生效。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双方矛盾再次出现,王某还为此离家出走。眼看复合无望,两人于2003年1月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送承诺保证书”,协议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女儿名下,并商定在女儿成年之前,房屋内的一切事务由王某负责。
     审理:    
     2000年初,王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前夫周先生迁出房屋,一审获得支持。周先生不服判决,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王某受动迁利益驱动等理由上诉至市二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虽然本案系争房屋曾经是周先生的婚前财产,但经产权变更后,房屋的归属已有所改变。至于将房屋转送女儿一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但由于未作产权的相应变更,所以王某仍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向周先生提出迁离的要求,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坛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