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偷录的录音带能否作为一方有过错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0-09-2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何某某与高某某同在公安系统工作,两人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高某某是一名刑警,工作没有规律,夜晚经常不能回家。何某某对丈夫很信任,承担了家中的所有家务并照顾孩子。但是,这两年来,何某某发现丈夫回家后对自己越来越冷淡。起初,何某某以为丈夫工作太累,后来发现他对七岁的儿子也没有耐心,漠不关心。何于是某某悄悄调查,发现丈夫竟在外面与一位歌舞厅的女老板相好。何某某多次规劝丈夫,但高某某执迷不悟。后来,竟发展为两人大打出手。何某某心灰意冷,决定离婚并向高某某索赔,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为了能找到证据,何某某便将与丈夫的谈话悄悄录音,还将歌舞厅老板打来的电话进行了录音,何某某的这些偷录的录音带能否作为证据呢?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效力问题。证据有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分,合法证据才能在诉讼中起到证据的效力。非法取得的证据将在诉讼中得不到法官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只要两种证据属非法证据,一是在证据的取得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二是在证据的取得时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等。因此,何某在偷录录音带时只要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就可以认定是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对于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视听资料往往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因此,何某某除了需要合法取得的录音带外,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高某某有过错的证据,才能取得比较好的证明效果。

                                                (金坛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