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某某与高某某同在公安系统工作,两人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高某某是一名刑警,工作没有规律,夜晚经常不能回家。何某某对丈夫很信任,承担了家中的所有家务并照顾孩子。但是,这两年来,何某某发现丈夫回家后对自己越来越冷淡。起初,何某某以为丈夫工作太累,后来发现他对七岁的儿子也没有耐心,漠不关心。何于是某某悄悄调查,发现丈夫竟在外面与一位歌舞厅的女老板相好。何某某多次规劝丈夫,但高某某执迷不悟。后来,竟发展为两人大打出手。何某某心灰意冷,决定离婚并向高某某索赔,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为了能找到证据,何某某便将与丈夫的谈话悄悄录音,还将歌舞厅老板打来的电话进行了录音,何某某的这些偷录的录音带能否作为证据呢?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效力问题。证据有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分,合法证据才能在诉讼中起到证据的效力。非法取得的证据将在诉讼中得不到法官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只要两种证据属非法证据,一是在证据的取得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二是在证据的取得时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等。因此,何某在偷录录音带时只要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就可以认定是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对于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视听资料往往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因此,何某某除了需要合法取得的录音带外,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高某某有过错的证据,才能取得比较好的证明效果。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