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溧阳双龙制衣有限公司员工黄秋华之妻王菊香在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4月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溧劳社工认﹝2010﹞1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菊香为工伤,后双方因工亡赔偿标的引发争议纠纷,黄秋华逐以工亡劳动争议为由向溧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镇妇联知悉后认为双方仅仅是赔偿标的争议,只要双方相互让一让,拿出姿态表示诚意是完全可以调解的。于是,镇妇联联合镇调解委员会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双龙制衣有限公司和黄秋华之妻王菊香一个作为用工单位,一个作为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亡损失给予赔偿,鉴于双方都是本乡本土、乡里乡亲,赔偿标的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重情重理。经多个回合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黄秋华撤回劳动仲裁申诉,双龙制衣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黄秋华工亡赔偿款15万元,今年8月30日前支付75000元,余款75000元于年9月30日前付清。(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