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两人来往甚密。2001年6月,吴某之父在其年龄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吴某赵某随即登记结婚。2003年,吴某生一男孩,2003年8月,吴某外出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刘某,两人在交往中产生了感情,12月份,吴某在与丈夫赵某协议离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吴某认为,自己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因此请求法院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点评: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定婚龄的规定以及结婚时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诉讼时已符合婚姻法的结婚条件,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得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中吴某虽然在结婚时确实未达到法定的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其请求,即不能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如吴某与赵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