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与邢某结婚十年,结婚的头几年双方感情还好,生育了一个孩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1998年,邢某辞去公职,下海经商,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拍卖行。这期间正赶上海南开始清理积压房地产。邢某的公司生意很好,很快便有了上千万元的资产。邢某经常在外应酬,认识了一位公司的小姐并与之相好。刘某得知后,好言相劝,但邢某我行我素,后来干脆发展到经常夜不归宿。刘某非常痛苦,便参加了一个野外探险队。每到周末,与一群朋友出去爬山、野营。在这个自发的探险队中,刘某结识了肖某,彼此有了一定的感情。邢某得知后,便向刘某提出离婚,认为抓住了刘某的短处,不仅不给刘某财产,而且还声称要向刘某提出过错赔偿。刘某不服,认为是邢某首先不顾家庭在外面找情人,才导致家庭不和睦。自己与肖某相好也是因为内心痛苦,才发生的一段婚外情。到底刘某和邢某谁是过错方?谁可以索赔?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过错的认定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提出过错赔偿,必须要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象刘某和邢某这种都有婚外情的情况,在诉讼中就看谁取得了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能证明对方的过错。如果两人都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外面有婚外情那么便是都有过错。双方互不赔偿。但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