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男,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两人从1998年底开始恋爱,1999年5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00年底生有一女孩,2001年3月初,王某回娘家后,多日不归,张某多次到其父母家寻找,王父母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见王的父母态度可疑,张某便提出质问,王的父母见隐瞒不过便告知其王某原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经治疗没有再发作,以为已痊愈,现又发作,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张某听后,十分气愤,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未治愈的婚姻效力如何?二是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未治愈的婚姻效力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王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婚后也未治愈,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某提出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本案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应依法宣告无效,女儿应归张某抚养,对于财产,可按照婚姻法之规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