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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同样享有土地征用款受益权
发布日期:2010-09-2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近年,随着拆迁及征地情况的增多,涉及土地及房屋的纠纷的案例也日益增多,当涉及此方面纠纷时,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目前维权的一项重要课题。下面的案例就是一起给付土地征用款纠纷案。经法院审判,最终依法保护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
    今年4月,青海省公路建设局在国道109线湟源至倒淌河公路上征用和平乡蒙古道村一社土地,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以1998年人口土地调整为基础,国家按标准应给付土地占用补偿款人均4000元。原告宋永梅嫁到蒙古道村后随将户口迁入,成为蒙古道村民,是该项土地补偿款的法定受益者之一。3月18日,原告宋永梅与第三人之子张军离婚,蒙古道村委及第三人即认为如果把土地征用款给予原告,就等于把蒙古道村的土地划给外人了。因此,蒙古道村委及第三人张成魁拒绝向原告给付土地征用款。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户籍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按传统观念将离异妇女当成外人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这种认识排斥当事人的法定利益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及第三人向二原告给付土地征用款8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武进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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