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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济收入的出嫁女儿有无赡养娘家父母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0-09-1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老刘夫妇只有一个女儿于1995年出嫁后一直在男方家做家庭主妇。老刘夫妇所在单位因为经济效益不好,现均为下岗失业职工,每月靠领取失业救济金度日。2002年刘老汉病重住院,刘老太要求女儿帮助支付医疗费,女儿以无经济收入为由拒之。刘老太找到当地妇联组织,希望得到妇联组织的帮助。妇联组织找到老刘的女儿和女婿,并从法律和情理上进行了耐心的劝解工作,最后老刘的女儿和女婿同意拿出一部分钱给父亲治病。

     点评: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刘某的女儿不能以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现实生活中,有些出嫁女因没有参加工作而导致自己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她们从事家务劳动与丈夫在外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刘某女儿的丈夫在外的劳动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刘某女儿虽然在家做家庭主妇,但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她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一部分款项为自己的父亲支付医疗费。刘某夫妇在遭到女儿的拒绝后将此事反映到其女儿所在地的妇联是正确,因为家事还是应以调解作为主要的处理手段。如果无法进行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而其女儿又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刘某夫妇可以到法院通过起诉的方式起诉自己的女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坛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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