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顾某向别人借来4万元,并写下欠条,说是用于做生意;但在法庭上却说是用于赌博,丈夫张某以不知情、该笔钱未用于家庭支出为由,拒绝共同偿还。日前,武进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顾某、张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
原告陆某诉称:2006年10月12日,被告顾某找到我,说最近做水泥生意手头有点紧,向我借4万元,承诺2008年春节还我。我觉得大家住的挺近的,互相都很熟,就没好意思拒绝。随后,我就把4万元借给了她,也没有写借条。但到期后,我多次找她要钱,她总是推脱说没钱,后来给我写了一张借条,说让我放心,不会欠着不还的。后来实在没办法了,我只好把他们夫妻告上法庭,我现在诉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把4万元还我,并承担逾期利息1400余元。
对此,顾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我赌博的时候向“赌档”里的刘某借钱,这个钱是陆某借给刘某的“水”钱。刘某逃走后,陆某在“赌档”里放的钱收不到了,就将钱抵到我头上,事实上我没有直接从原告那里拿到4万块。借条是2006年10月陆某逼我写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三年前我们夫妻两人关系就不好了,我在2006年6月9日离家出走的,借条上的钱是赌资,不是做生意的,没有用于家庭。
作为被告的丈夫张某辩称:原告诉称的顾某借款4万元用于家庭经营不是事实,我们不做生意,我也不知晓顾某借钱。我与顾某从2005年起夫妻感情就不和睦,夫妻事实名存实亡。原因是顾某经常在外赌博,彻夜不归,2005年我们的女儿曾写信给母亲顾某,规劝她不要再赌博。在夫妻存续期间顾某没有借4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及家庭经营,或者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所以,我认为这不是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顾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顾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顾某辩称该借款是赌资,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该借条合法有效。被告以借条是原告逼迫所写,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某以顾某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由,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顾某借款时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应有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故对被告这一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武进区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