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杨老太委托儿子办理房屋动迁手续,谁知儿子领取动迁款后却将大部分占为己有,致使老太无钱购房居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子张先生返还杨老太拆迁补偿费40万元。
2004年初,杨老太所承租的公房要拆迁。因为年事已高,且没有文化,杨老太就委托她的儿子张先生到动迁组办理有关拆迁事宜。2004年6月23日,动迁组与杨老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补偿杨老太家安置款50万元。上述款项由张先生分四次领取。但之后,张先生仅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张老太,其余的40万占为己有。由于所得钱款太少,张老太无法另行购房解决居住问题,遂于2005年8月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归还其余的40万元拆迁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房屋动拆迁所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的拆迁政策,应由承租人取得并优先用于购房安置同住人。张老太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其儿子张先生归还所获得的拆迁补偿费。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武进区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