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出现危机,不少女性向妇联咨询离婚时房改房的分割问题,特别是婚前房改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究竟是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妇联律师表示,这些问题牵涉到房改政策、房改性质等复杂因素,目前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
案例:一审判5万二审判50万
男的是公务员,女的是大学老师。为了赶上房改这一趟蕴含巨大利益的末班车,女方答应了男方的求婚。男方如愿分到了单位一套位于广州天河龙口东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改房。当时要一次性缴付房款18万元,没有什么积蓄的两个人东拼西凑,终于交出了8万元的首期款,剩下的10万元分期还给单位。两年后,两人还清了欠款,房产证也如期拿到。可是,婚姻出现了裂痕,去年——婚后的第八个年头,两人选择了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支付的10万元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认为房子虽然是结婚前男方向单位购买的,但是支付房款、装修住房、取得房产证都在结婚之后,房子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男方按市场价补偿女方50万元。
说法:认定为共同财产较公平
从5万元到50万元,两审判决的差别为何如此之大?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表示,因为一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之后登记结婚,再取得房产证的情况,房屋产权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两级法院的法官对本案事实的判断不同,所以产生了两种迥然不同的结果。一审法官认为男方是在婚前与单位签定了《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并交付了部分房款,其购房行为已经完成,可以认定该财产为婚前取得,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二审法官则认为,该房产虽然为男方婚前向单位购买,但是支付部分购房款、装修与入住房屋、取得产权证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公平。(溧阳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