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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0-09-16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王某(男)与周某(女)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1年5月,王某因有“外遇”而离家出走,不久,周某因患病住进了医院。由于其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很差,个人要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因此,周某向朋友借款1万元支付住院费。后来周某为了支付孩子的教育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又再向朋友借了6000元。2002年2月份,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周某同意离婚,但认为王某必须偿还其向朋友所借的16000元债务。王某认为周某向别人借钱的事未经他允许,他也不知道此事,并且也没用过一分钱,因此拒绝偿还。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实践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的债务、婚后为购置房屋等而借款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由于王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妻子不尽扶养义务,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从而造成周某及子女的生活困难,并对外负债。因此周某所欠的债务实际上是为了抚养孩子及治疗疾病,因此,这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王某认为其不知道该笔债务,也没用过一分钱从而拒绝偿还债务是错的。

 

                                                       (金坛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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