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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均分
发布日期:2010-09-15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肖琳与丈夫钟某由于感情破裂,双方经过协商后同意离婚。因为没有孩子,问题相对简单,惟一的难点是住房公积金问题。钟某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好,几年来已经在他的公积金账户上存入了将近9万元。肖琳单位小,收入也低,公积金账户建了这么多年,到现在上面才只有2.6万元的存储余额。面对这差额巨大的两笔公积金,肖琳主张先合二为一,然后均分。钟某则坚决反对,说是“既然都在各人的账户上,干脆各抱各的娃各走各的路”。那么,夫妻分手时,两笔住房公积金究竟如何处理才对?

分析:

我们所说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归属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确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凡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都应公平分割。由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差别较大,所以如果“各抱各的娃各走各的路”显然有失公平。这种情况下,肖琳提出的分割办法才是合理合法的。当然,分割程序还可以再简化一点儿—用不着“合二为一”,只要先分了一个账户所有,再分另一个账户所有就行了。这个道理,钟某肯定明白,相信摆在你们面前的公积金分割问题,最终一定能得到合情合法的处理。(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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