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介绍婚约不成 退还礼金两万
发布日期:2010-09-14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2004年初被告曹翔介绍原告沈跃与王萍(又名王静)相识,并订立婚约,被告共收取原告订婚礼金20000元。2005年春节王萍回山东老家不归,原告遂向被告追索其收取的礼金,被告于2005年3月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载明:“经曹翔邦(帮)沈跃介绍婚姻,未达到成功,造成经济损失叁万余元,曹翔自愿付现金贰万元正(整)给沈跃,付款方式, 2005年12月底付款而贰万元”。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分析
    本案被告曹翔在原告沈跃与王萍解除婚约后,自愿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向原告出具了具有给付内容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名为承诺,实系被告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一经作出,只要被告主动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被告辩称的原告未在“承诺书”上签名,该“承诺书”不生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被告辩称该“承诺书”系受逼迫形成,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有证据向本院提交,故该理由亦难以采纳。遂根据民法通则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000.00元钱。(法律快车)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