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小姐来电:
三年前,我与方某结婚。结婚半年前,我们买了现在居住的新房,购房手续是方某办理的。当时约好双方各出一半的钱,我也没想那么多,就把10万元现金交给他。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我才发现房产证上只有方某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请问这套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还能不能拿回属于我的那一半?
专家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一般认定为登记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如能够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划款到房地产公司的证据,那么,对属于配偶一方出资的部分,产权人应当按原出资额予以返还,即按借贷关系处理。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比如双方有签订共有财产协议书,或者购房合同上有两人签名等,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按每人一半价值进行处理(房屋价值按离婚时的市场价值计算)。
就本案来看,孙小姐在婚前对现居住的房产有出资10万元,但当时拿的是现金,没有要求男方出具收据、说明资金用途,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现在夫妻感情破裂,一旦男方否认,出资的事实就难以确认。
本案启示: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热恋中的男女,应当理性地对待婚前买房,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双方在婚前确实有共同买房意愿,那么双方都应该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房产证上也应当写双方的名字,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像本案中的孙小姐,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可能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而被对方否认为共同出资购买,最终确认为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样女方就吃亏了。
(金坛市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