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离婚协议,请求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对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因为离婚协议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对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2005年,刘某与蔡某结婚,次年生下一女,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2008年末,刘某发现丈夫蔡某对自己、对女儿、对家庭的关心少了,时而还夜不归宿,后经刘某调查,发现蔡某有了外遇,愤怒之余,刘某提出要和蔡某离婚,蔡某倒也爽快,同意协议离婚。于是双方就女儿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问题,在第三人胡某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协议,刘某、蔡某以及第三人胡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双方亲友知道后,对两人进行了劝说,刘某的父母要求女儿不要冲动,要顾及家庭、孩子,再给蔡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看着年幼的女儿,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刘某继续与蔡某一起生活,希望能重新修复婚姻。签订离婚协议后,蔡某倒也有所收敛,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3个月后又故态复盟。
今年5月,对蔡某彻底丧失信心的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蔡某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蔡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刘某和蔡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对刘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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