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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前妻看女儿  抚养关系判变更
发布日期:2010-09-1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罗某与前妻陈某是2003年2月在泸县的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罗某抚养。后来,罗某与他人再婚,对11岁女儿的关心较少。更为严重的是前妻偶尔去探视女儿,罗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绝前妻探视,为此二人经常吵得不欢而散,彼此开始仇视,对女儿的伤害更加严重。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前妻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8条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罗某拒绝前妻探视女儿,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加之罗某对女儿的关心较少,其女儿也愿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等原因,因此,法院判决由陈某抚养女儿,罗某给付抚养费。(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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