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丽(女)与被告刘强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双方登记结婚。登记时刘强使用其弟刘德的名字与李丽进行登记,故结婚证上的名字为李丽和刘德,但照片仍是李丽和刘强,1999年生子刘雨。2004年2月,李丽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强离婚,刘强亦同意离婚。
[审判]
刘强登记时因自己的名字被其弟刘德登记结婚时使用而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但双方自愿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亦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虽然刘强登记时实际使用其弟刘德的名字,但名字只是一种代号,当时的刘德三个字就是指刘强,应理解为登记时刘强的名字就叫刘德,故双方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合法婚姻。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它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系合法婚姻,按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