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华、张香于2000年3月一起南下打工。在打工期间,未经婚姻登记两人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5月李华为张香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张香,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李华、张香二人。后张香上班途中,因车祸意外死亡。李华处理完善后事宜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李华和张香的婚姻不合法,李华对张香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李华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华与张香之间虽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华10万元赔偿款。本案的焦点在于同居者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而本案中李华与张香没有进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投保人李华来说,被保险人张香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但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毕竟不同,不应以婚姻法律规范,否定保险法律条款的法律效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即便婚姻关系不合法,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具有保险利益。李华和张香之间的存在保险利益的。虽然李华与张香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