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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天新娘不是她 新娘向新郎索赔5万“伤心费”
发布日期:2010-08-3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结婚当天,新郎临时变卦娶了另一位新娘回家,被抛弃的新娘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新郎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新郎赔偿新娘6万多元损失,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案入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度精品案例。

    2004年11月,呈贡县人小芳和大武经人介绍成了恋人,两人很快就同居。2005年3月,大武家送给小芳家19300元礼金,定于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虽未领结婚证,但请柬上的新娘名字是小芳。

    婚礼当天,小芳家准备了50桌宴席。众多亲朋好友都已赶来,等待新郎大武到家迎娶,小芳等了很长时间,都不见新郎出现,当天下午5点多,小芳家人才知道,大武竟迎娶了另一新娘回家。这对小芳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此事在当地传开了,成了村民茶余饭后议论的话题。让小芳更无法接受的是,她发现自己怀孕了。2005年4月19日,小芳在大武的陪同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随后,小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大武告上法庭,要求大武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3000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

    呈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约定举行婚礼,大武应在约定的时间按风俗迎娶小芳,如大武不同意举行婚礼,也可退婚,但应及时告知小芳,以便小芳及时告知亲朋好友,以免扩大影响和造成损失。但大武不愿按约定与小芳举行婚礼后,不仅不及时告知小芳,而是迎娶了另一“新娘”,继续举行婚礼。因新郎新娘发出的请柬是以小芳、大武举行婚礼的名义而发出,并非是大武和“另一新娘”的名义。因此,大武以小芳和大武的名义发出请柬举行婚礼,而最终却是与他人举行婚礼,其行为对小芳已构成一种恶意欺诈,是对小芳及其家庭的一种侮辱,大武应当因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此,呈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大武赔偿小芳经济损失6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宣判后,大武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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