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真情调纠纷 公媳矛盾消
发布日期:2010-08-2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丁堰街道丁堰村委唐家村女村民唐某某与同村村民陈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1女。1997年在公公陈某某的帮助下两人盖起了自己的房屋,生活虽然不算太富裕,但一家人也其乐融融。2007年7月,陈某因车祸医治无效去世。处理完陈某的后事以后,公公陈某某提出孙女归自己抚养,儿媳唐某某居住的房屋归其所有,让儿媳搬走,还强行拿走了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
    唐某某多次与公公陈某某协商,一直没有结果,她只能找到村委要求解决,村委会主任、村调解主任多次找陈某某谈话,让他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归还给儿媳,但陈某某表示儿子的房子自己也出钱资助了一部分,现在儿子死了,孙女由自己抚养,那么儿子的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不应再让唐某某居住。陈某某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一再催促唐某某尽快搬走。无奈之下,唐某某只能到街道调委会再次请求帮助。调解员多次找到陈某某谈话,终于了解到陈某某主要是怕以后儿媳再婚,占了自己儿子的房子。调解员以聊天的形式对陈某某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讲述了《婚姻法》、《妇女权利保障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告诉陈某某其要求不合法律规定。调解员劝导陈某某放弃原来的想法,为了儿媳和孙女将来的生活稳定,将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归还给儿媳。唐某某也表示,不管将来是否再婚,都会永远对自己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尊重和赡养公公。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和儿媳的表态,陈某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意见。一周后,陈某某还主动到有关部门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改成儿媳的名字。
    这是一起儿媳与公公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人民调解员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这起纠纷进行了恰当的调解。本期纠纷中,公公在儿子去世后,怕儿媳改嫁带走财产,便欲强行赶走儿媳。这种做法无疑是侵害了儿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儿媳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也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人民调解员调解这起纠纷时,用聊天的方式向公公陈某某宣传法律知识,讲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使其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包容和信任所带来的幸福。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避免了公公、儿媳对簿公堂。

                         (作者:丁堰街道妇女维权服务站   吴宁     戚区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