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堰街道丁堰村委唐家村女村民唐某某与同村村民陈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有1女。1997年在公公陈某某的帮助下两人盖起了自己的房屋,生活虽然不算太富裕,但一家人也其乐融融。2007年7月,陈某因车祸医治无效去世。处理完陈某的后事以后,公公陈某某提出孙女归自己抚养,儿媳唐某某居住的房屋归其所有,让儿媳搬走,还强行拿走了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 唐某某多次与公公陈某某协商,一直没有结果,她只能找到村委要求解决,村委会主任、村调解主任多次找陈某某谈话,让他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归还给儿媳,但陈某某表示儿子的房子自己也出钱资助了一部分,现在儿子死了,孙女由自己抚养,那么儿子的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不应再让唐某某居住。陈某某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一再催促唐某某尽快搬走。无奈之下,唐某某只能到街道调委会再次请求帮助。调解员多次找到陈某某谈话,终于了解到陈某某主要是怕以后儿媳再婚,占了自己儿子的房子。调解员以聊天的形式对陈某某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讲述了《婚姻法》、《妇女权利保障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告诉陈某某其要求不合法律规定。调解员劝导陈某某放弃原来的想法,为了儿媳和孙女将来的生活稳定,将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归还给儿媳。唐某某也表示,不管将来是否再婚,都会永远对自己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尊重和赡养公公。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和儿媳的表态,陈某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意见。一周后,陈某某还主动到有关部门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改成儿媳的名字。 这是一起儿媳与公公之间因遗产继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人民调解员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这起纠纷进行了恰当的调解。本期纠纷中,公公在儿子去世后,怕儿媳改嫁带走财产,便欲强行赶走儿媳。这种做法无疑是侵害了儿媳的合法遗产继承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儿媳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也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人民调解员调解这起纠纷时,用聊天的方式向公公陈某某宣传法律知识,讲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使其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包容和信任所带来的幸福。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避免了公公、儿媳对簿公堂。
(作者:丁堰街道妇女维权服务站 吴宁 戚区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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