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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购买房产的分割需举证
发布日期:2010-08-2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2004年6月,同为离异人士的阿明和阿丽经人介绍相识后,即以夫妻关系同居。随后,二人商量以阿明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并一起进行装潢、添置物品。后双方没有如愿步入婚姻的殿堂,在2009年4月,二人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此期间,阿明将房子卖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拿不到卖房款,阿丽一气之下,将阿明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对购房款及装修、购物等费用进行分割。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丽主张该房是其与阿明的共同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阿明对该房有处分权。关于装潢及购物的费用问题,被告阿明认为是其本人出资,但原告持有相关票据佐证,同时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阿明给付原告阿丽相应的折价款。(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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