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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重圆未办手续,发生纠纷法不保护
发布日期:2010-08-2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刘某(男)与高某(女)于1998年5月结为夫妻,婚后不久,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争执。2001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经亲戚朋友一再说和,感情日渐恢复,两人便于2002年10月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邻居也都认为二人已破镜重圆,和好如初。2004年 6月起,刘某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至深夜,高某便开始对刘某产生怀疑,且不听任何解释就大吵大闹,二人感情再次出现裂缝。刘某要求和高某离婚,而高某坚决不离,并称自己现已怀孕。《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那么,李某不得提出离婚吗?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刘某与高某在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高某怀孕并非在其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而是在非法同居期间。那么,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受《婚姻法》上述规定的限制呢?因《婚姻法》第34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因刘某与高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虽高某现已怀有身孕,但仍不受《婚姻法》的保护。综上,刘某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高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溧阳市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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