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1971年2月出生,陈某1971年10月出生。二人1990年初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后感情迅速升温,不久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过双方家庭商量,准备让二人马上结婚,但由于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在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两家人商量后决定:王某用其姐的户口证明、陈某用其兄的户口证明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二人于1991年1月份生一女、1992年2月份生一子。后因陈某在外寻花问柳,致使王某心灰意冷,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分别以兄姐的名义、自己的照片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领取的结婚证不能为他们的结合提供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诉讼时原被告违法状态已经消失,双方的纠纷应按离婚诉讼处理,庭审中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依法律规定按离婚案件办理此案。(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