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朱某,系某外国语大学一年级学生。2000年6月,其父朱某与其母许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朱某随母亲许某生活,父亲自当月起每月支付朱某220元的生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用由父亲、母亲各半负担。朱某的父亲在朱某上大学前自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给付了抚育费。2009年9月朱某考入外国语大学后,朱某的父亲不再向其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朱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父亲支付自己的大学生活费和教育费。朱某父亲称,朱某已年满18周岁,是成年人,他没有义务再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审理】
父亲是否应当在女儿上大学后,再承担女儿的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朱某,已满18周岁,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成年人。而且朱某已经被某外国语大学录取,不再是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此,朱某的父亲停止给付朱某抚育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朱某的申请。(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