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改嫁后孝敬公婆 可继承遗产
发布日期:2010-08-23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例: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1998年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2001年初,阿瑛与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再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2001年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2002年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2002年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法院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溧阳市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