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办理了结婚手续。1995年9月生育儿子小伟后不到一个星期,被告精神病发作,病情一直延续至今。期间原告虽积极治疗,但因被告属先天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不佳,至2000年起,被告病情更加严重,经常辱骂、殴打他人,甚至有杀人念头,对家人和邻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原、被告多年来无法正常生活。2008年原告提出离婚,终因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和被告及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而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3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长期患有精神病,且严重扰乱家人及邻居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对年幼子女的身心健康权不利,不宜和年幼子女长期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夫妻关系因被告的精神异常而名存实亡,原告多年已尽救治义务仍不见效,现提出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一审遂判决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聂某离婚;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五万元。(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