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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行为女方父母索要财物需返还
发布日期:2010-08-20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2007年10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日定亲。期间原告刘某家给被告王某的父母被告王某某夫妻现金27000元,给其亲属现金2300元,给被告王某现金、首饰和衣物价值共计10635元,给被告王某治病花去2000元。2009年12月1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按当地农村习惯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举行婚礼时,被告王某陪嫁价值共计2830元。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王某遂回家居住,双方因对返还财产发生纠纷,遂起诉到法院。

【审理】在结婚之前订立婚约是一种传统习俗,但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婚约时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财物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法院审理后经过法庭调解,被告王某、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现金29000元,金耳环一副、项链项坠一条、戒指一个,被告王某的陪嫁自愿全部赠给原告刘某。(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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