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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史法院可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中居住生活。由于双方接触时间短,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而被告有晚上需服用大量的药物才能入睡的病情。由于被告婚前隐瞒病史,因此事双方常发生争执。之后夫妻开始分居生活,故原告诉请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审理】庭审中,被告不愿意离婚,并称如果原告非要离婚,要求原告补偿损失9100元(其中彩礼2400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结婚时给付了彩礼2400元,并且被告给付彩礼之行为实际造成其生活困难,法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的夫妻关系。由于双方不了解就结婚,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上被告患有疾病,未能治愈,夫妻之间常发生争执,并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被告身患疾病且生活困难,原告应返还彩礼并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彩礼及经济帮助4000元。(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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