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舒某驾驶新买的货车与时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时某当场死亡。时某的妻子阿霞(已怀有身孕)诉至法院,要求舒某赔偿遗腹子的抚养费。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所谓的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因此,本案原告之一 (时某的遗腹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其理应属于由死者时某抚养的人,法院一审宣判支持死者妻子的诉讼请求,判决死者遗腹子获赔18年生活费的一半,共计32877元。(金坛妇联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