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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后要求离婚应作同居关系处理
发布日期:2010-08-17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应为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法院向原告李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金坛妇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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