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服务大厅 规划实施 妇女发展 妇女维权 女性社会组织 巾帼志愿 儿童工作
通知公告: ·常妇〔2024〕13号关于选举常州市妇女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和推荐常州市妇联第十七届执委候选人的通知 (2024-09-04)  ·巡视公告 (2024-06-05)  ·常州市妇联派驻纪检监察组联系方式 (2024-05-2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内容
婚姻无效彩礼应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妇联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

王某和李某系表兄妹关系,2009年1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进行订婚,男方王某通过介绍人之手,送去彩礼20000元,四样金器。同年9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0月举行婚礼,之后即同居生活。2010年2月王某和李某因为生活上的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李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王某请人做和好工作未能成功,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的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宣告无效。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结婚登记,是指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登记,是要求登记双方符合登记的条件,其目的是要使登记双方产生婚姻合法化的结果。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因此,王某和李某本身就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应当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为结婚送去彩礼属实,对王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由于造成婚姻无效王某和李某均有过错,并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李某为结婚也使用了一部分彩礼,所以在具体返还时,经双方协商不一致,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金坛妇联供稿)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您是第 位访客
主办单位:常州市妇女联合会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381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5  苏ICP备05003616号-2